如有說明,應按高低溫濕熱交變箱推薦的正常使用安裝方式對設備進行連接和定向,包括任何冷卻措施。
若未說明,連接電纜長度至少應為 1.5m ,若捆扎成束后至少也應有 1.2m 。
受試設備與其它相關設備的任何輸入和輸出應予以連接,或用適當方法進行模擬。
若適用,連接電纜長度要大于規定的最小值。
1.多件試驗產品的試驗順序
高低溫濕熱交變箱負責在設備規范和試驗計劃中確定進行累積和組合試驗的任何要求。
在任何這類要求不能實現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多件試驗產品,可以按任意順序進行試驗,可以用不同的試驗件驗證不同試 驗的符合性。
注:若要求累積試驗,或將對單個試驗件進行多項試驗時,應按如下原則進行:
鹽霧試驗不應在霉菌試驗之前進行;
砂塵試驗不應在霉菌、鹽霧或濕熱試驗前進行;
爆炸大氣試驗不應在 DO-160 的任何其他試驗之前進行;
可燃性試驗不應在 DO-160 的任何其他試驗之前進行。
2.組合試驗
允許采用將本文件描述的方法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替代試驗方法,但要能夠證明組合試驗方法復現 或超過了原來那些試驗方法中規定的所有有關環境條件。若使用了替代試驗方法,則有關的信息應隨環 境合格鑒定表一起提供(參見附錄 A)。
3.試驗箱內空氣溫度的測量
應在能直接代表設備周圍空氣狀態的測量點測量試驗箱的空氣溫度。由于溫度滯后和試驗箱壁的熱 傳導,測量試驗箱壁的溫度是不合適的。
可以采用空氣循環的方式來確保試驗箱內空氣溫度分布均勻。若采用這一方式,應注意氣流不能直 接吹向受試設備,試驗時,應保持氣流流速最小且使箱內溫度分布均勻。對不要求有輔助冷卻的設備, 其周圍的空氣流速應保持與自然通風中的空氣流速一致。
對于那些設備安裝說明書中規定需輔助冷卻保證正常工作的設備,遵循以下原則:
若冷卻介質是空氣,除非設備制造商另有規定,所提供的冷卻空氣特性應與規定的試驗箱空氣 特性相同;
若冷卻介質不是空氣,則高低溫濕熱交變箱應規定介質及其溫度。
對于安裝位置已知,且與其他設備相對位置確定的設備,在試驗中應該模擬熱輻射源和/或正常對流阻礙狀態。
4.實驗室環境條件
除非另有規定,所有試驗應在下列環境條件下進行:
溫度:+15℃到+35℃;
相對濕度:不大于 85%;
大氣壓力:84kPa~107kPa(相當于+5000 英尺~-1500 英尺)(+1525m~-460m)。 當在不同于上述環境條件下進行試驗時,應記錄實際條件。
5.環境試驗條件容差
除非另有規定,在除上述規定環境條件外的其它環境條件下進行試驗時,試驗條件容差規定如下:
溫度: ±3℃;
高度:規定壓力的±5%。
6.試驗設備
試驗時用的所有激勵和測量設備都應標有牌號、型號、編號和最新檢定日期和/或相應的檢定有效 期。凡適用時,所有試驗設備的檢定標準應能追溯到國家和/或國際標準。
7.多單元件設備
如果受試設備由幾個獨立的單元件組成,這些單元件可以分別進行試驗,但要保證按照相關設備規 范中的規定保持其功能狀況。
8.敏感性試驗的 EUT 配置
按本文件,在電氣和電子設備進行任何環境試驗(如敏感性試驗)期間,受試設備(EUT)應按在外 場正常工作期間可能會遇到的最敏感功能模式進行配置。當設備嵌入了基本和/或應用軟件時,必須對 軟件的功能運行(或激勵)進行測試,以便顯示出設備對測試環境的最大敏感度。對功能配置的描述和理 由,包括軟件,應在試驗報告中提及或報告。
除非在相應的最低性能標準中另有規定。如果硬件和界面非常復雜,并且在已確認的要求基礎上 能很好地覆蓋試驗范圍并且配置可控,特定目的的硬件/軟件試驗是可接受的。若使用,特定目的的硬 件/軟件試驗將能完整地驗證硬件功能。